日本广播法在狭义上是指1950年颁布的“日本广播法”;在广义上是指日本所有的关于广播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日本电波法”、“日本广播法”和“日本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活动管制法”、1972年颁布的“日本电缆电视广播法”、1979年颁布的“日本通信、广播卫星法”等等。1950年的“日本广播法”是日本广播方面的基本法律,它是在同盟国军占领下对日本法西斯主义广播事业进行自由主义改造的背景下产生的。至1979年已进行过9次修订。全法分为四章59条,其中第5条在修订过程中已被删除。广播法规定,“保证广播不偏不倚、真实和自我克制,确保广播的表达自由;明确广播参与者的职责,使广播有益于民主主义的健全发展”。“除非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任何人均不得对广播节目进行限制和干涉。”这项法律规定日本广播协会(NHK)“为基于本法规定设立的法人”。NHK的经营委员会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并经两院通过,任期三年。协会会长由经营委员会任命,副会长和董事由会长任命并经经营委员会同意,任期也为三年。这项法律还规定了NHK的业务、财务、节目编排、禁止广告、设备转让等各方面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