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可称为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保险公估业起源于英国,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建筑物火灾保险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火灾保险的理赔工作日趋复杂化,并提出了专业化理赔的要求,这成为保险公估业产生的最直接的动力。 回溯历史,保险公估业的雏形大约始于18世纪。早在1781年的英国,保险理赔工作的高技术含量就已使保险公司内部专门从事理赔工作的人员难于应付。当时的理赔工作仅仅是由公司内部雇员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工作不但需要丰富的经验,更要求理赔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原因、程度、责任划分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提出进一步赔偿建议,并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协助保险人处理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