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威慑理论,主张以核武器作为对外政策的支持能力,并作为达到外交政策目标的威慑力量的一种特殊理论。该理论最早由美国国务卿J.F.杜勒斯于1954年提出,以后又经H.A.基辛格等加以系统阐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验表明,由于核战争的巨大风险,使得核威慑单纯作为一种军事政策很难找到运用的场所。由于谁也不敢以身相试,尝一尝遭到核打击后将是什么滋味,即使是胜利者也不知道胜利后又将面临何种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核威慑理论认为,核武器可以作为对外政策的支持力量。为了对付可能的外来侵略或核打击,必须拥有足够的核反击和报复能力,使对手相信,如果采取冒险行动,所受的损失和付出的代价将大大超过所能获得的利益,从而使其不敢首先发动战争。而威慑的成功与否取决于3个必要条件:①一方的核力量足以使另一方面临最大限度破坏力的威胁时,是否具有无法摧毁的第二次打击力量。②使用核力量的一方确信自己有使用这种力量的决心和意志。③是否能使对方确信这种威慑能力的存在。因此,核威慑的效果只能是物质效力和心理效力的综合。该理论还可分为象征性核威慑理论和无限度核威慑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