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邦法,也称《普鲁士地方法》。是国王腓特烈·威廉二世(1786—1797在位)为统一全德国的法律而制定。以罗马法和各种地方法为基础,吸取某些自然法思想而编成。是各种实体法的汇编。共两编,43章,19000余条。上编为私法,分人、债、物权各章,下编包括亲属法、商法(票据、保险、海商)及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警察法等)。内容极为广泛。一方面确认君主专制、农奴制、警察国家、贵族特权,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如近代所有权和契约等资产阶级民法的概念。是封建法向近代法过渡的法律。1850年普鲁士王国颁布的钦定宪法。根据1848年12月5日颁布的宪法重新审查修订后编成。全文共119条。规定普鲁士为君主国,国王不仅享有全部行政权,而且拥有立法权,国王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国会由两院组成,上院由国王任命的终身或世袭的议员组成;下院议员选举产生,选举权仅为有产者享有,从而保证了容克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在下院中的绝对优势。在司法权方面规定实行“司法独立”和法官“终身”制,但判决须以国王的名义宣告和执行,法官由国王或以国王的名义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