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是指权力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自由处分的权能。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多个方面。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事实认定正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连接抽象的法律和具体的事实,更有效地实现实质正义。不论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还是司法自由裁量权,都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不能超过合法限度。自由裁量权含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