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行与幸福(virtue and happiness)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关于道德与幸福关系的理论。大致有道德本身即幸福和幸福本身即道德两种观点。古希腊罗马的苏格拉底、柏拉图、斯多亚派认为人的幸福不在于感官快乐、财富、权势,而在于灵魂的本身完善,道德本身就是幸福。中世纪基督教把仁爱、信仰、希望作为三主德,认为人具有这些美德就是最高的幸福,不应希求尘世的物质利益和感官享乐。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提出“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道德上的至善是最高的幸福。这种观点强调道德根植于心灵自身,忽略人的感官需要和物质利益。古希腊罗马的伊壁鸠鲁派则认为幸福本身即道德,幸福是道德生活的中心和目的,道德是获得幸福的手段。近代资产阶级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家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认为幸福就是追求最大的感官快乐,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获得最大利益;幸福就是道德的标准,道德科学的根本目的就是求得人的幸福。这一观点强调道德中人的感官需要的满足和现实的物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