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积金制度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似,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存入个人账户,如个人没有发生违纪情况,即可按一定比例定期予以返还,直至退休;如个人发生违纪违法情况,则要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并上缴国库。廉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明确奖励和扣除廉政基金的比例、以及取消享受奖励基金资格的条件,奖罚分明,切实发挥廉政公积金制度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激励作用。要用科学合理的经济方法,从源头上堵住可能产生腐败的漏洞,在过程中监督惩治腐败行为,让公务员产生“自主反腐”的强烈意识,积极开展“自动倡廉”行动。 从2010年7月1日起,江门市将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日前,《江门市市直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印发,明确了廉政公积金的缴存、支付、法则、管理等内容。在广东省,只有深圳曾在小范围内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