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核贸易是贸易术语20世纪60年代,国际核贸易由美国垄断。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核贸易虽走向多极化,但仍为美、英、法、德、日等核大国所控制。1976年,这些国家为了防止核武器扩散,协调了核贸易的出口政策,并制定了“核转让准则”和“触发清单”,对供应国出口核材料和设备以及接受国进口核材料和设备做了种种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供应国必须严格控制敏感技术及相关设备的出口(即生产富集铀、重水和分离钚的后处理的技术和设备)。接受国必须正式保证决不把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用于获得任何核爆炸装置,并置于有效的实体保护之下,防止擅自使用和处理;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和不得擅自再转让从供应国获得的核技术和设备。对出口信贷也给予限制,如政府对核电项目出口不给予贷款和担保,商业贷款利率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