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检察厅
(清朝末期官署名)
地方检察厅,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除地方审判厅外,又设立地方检察厅,以执行检察职权。置检察长、检察官、典簿、主簿、录事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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