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舶来品,学界对保险人失权在概念表述与具体内容界定上,存在不同的理解。保险人失权,是台湾地区学者惯常使用的表达方式,大陆地区译法又不同,如失权、保险人禁止抗辩、禁止反言等。应在保险法领域对保险人失权进行独立界定与规范,以解决现实的迫切需要为宗旨,用最简单明确、易于操作的方式将其纳入保险法。保险人失权即指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明示或者默示地向被保险人表示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知保险合同的瑕疵事实而信赖保险人的行为的,其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此事由对被保险人的请求予以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