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是指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权利。失业保险权是社会保险权的内容之一,而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核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提出,每个人都有得到保护免遭失业的权利。我国2001年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保险权在内的社会保障权已成为一项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