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财产制,又称“信托制”。是指英国衡平法所特有的物权制度。因土地的转让受到普通法固有规范的限制,为避开这些限制,逐渐形成了“受益”制度,即土地占有人把土地交给另一人,依协议,后者应为受益人占有和使用该土地。受益人的权利得到衡平法的保护。这一制度实行的结果,使英国大约半数的土地处在这种法律行为支配之下,土地关系更加复杂。1535年颁布《受益条例》后,受益制度便发展为英国法所特有的“信托制”。其成立,须具备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标的物三要素,受托人应遵守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为受益人利益而持有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在法律上具有该项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