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制即负责任的政府,是一种政府制度的概念,体现了政府问责制,这样一个威斯敏斯特的议会民主制度的基础原则。威斯敏斯特民主政府(相当于行政部门)向议会负责(如两院制,主要是向下院负责,因为下院人数较多,直接由民选产生,比上院更具有代表性。)而不是向君主,或者,在殖民地的背景下,向帝国政府负责。政府问责制的负责任的政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长们要对他们的决定,和他们部门的表现,向议会负责。这个发出公告,并在议会回答质询的要求,意味着部长们要是国会议员中的一员。其次,虽然部长们是由国家元首正式任命的,但是在理论上可以被解散。虽然他们可以根据下院对他们的信心,保留办公室;但一旦下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动议,政府必须立即辞职,或重新参加大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