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 的手段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其基本含义是要求国家所实施每一权力行为都必须以实现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为目标,并且每一手段的运用都必须有利于其法定目的的实现,不能以此种手段谋求法律规定的彼种手段才能实现的目的,更不能将国家权力用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 的手段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其基本含义是要求国家所实施每一权力行为都必须以实现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为目标,并且每一手段的运用都必须有利于其法定目的的实现,不能以此种手段谋求法律规定的彼种手段才能实现的目的,更不能将国家权力用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这种原则下,在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手段时,立法主体应当适用对公民权利限制或损害最小但又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