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联系论又称“不同接触论”、“差别交往论”。犯罪学理论之一。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学说。这一学说是在著名的法国学者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的“犯罪不是个性遗传或疾病遗传所致,而是从别人那儿学到的一种职业”——即“模仿规律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学说注重于1社会关系交往的频繁性、强度和作用问题,强调必须掌握使个性受到影响的那些行为模式的机制。主要观点:(1)犯罪行为是学会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交往的互相影响过程中学会的,影响的主要对象是在与其本人最要好的却已范围内产生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集团中学会的;(4)学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实施犯罪目的、动机、作案技术等;(5)—个人变成犯罪者是因为在他那里有利于破坏法律的估价优势绝对超过不利于破坏法律的估价;(6)动机和意图的特殊倾向,是在把法律规范作为有利的或不利的东西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一理论后由唐纳德·克里及其同事、学生加以完善,在西方国家犯罪学中享有盛誉,影响很大,但也受到一些西方犯罪学家的抨击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