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国务院林业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森林资源清査,指导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怡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的检疫;负责汇总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负责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林业公、检、法机关负责对违反森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