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编辑本段条例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编辑本段条例内容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