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类推是对于法律无处罚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以推论的方法,比附援引与其行为性质相类似的法条,定罪量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刑事类推曾被广泛适用,是罪刑擅断的一个重要方法。西方刑事古典学派的学者们,为反对罪刑擅断主义,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反对刑事类推,将禁止类推适用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一个派生原则,并为当时的西方刑事立法所接受。二十世纪初,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曾遭到法西斯主义的践踏,特别是希特勒上台后,于1935年6月28日对德国刑法典第2条进行了修改,废除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改为按照“人民的健全正义感”来运用类推。苏联、东欧国家刑法也曾规定有类推制度,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都先后取消了类推制度。中国刑法中仍规定有刑事类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在1997年的刑法中删除了刑事类推,改为罪刑法定原则。中国古代刑法有“比附援引”,即类似类推的规定。《汉书·刑法志》载:汉高帝诏令廷尉遇到疑难案件不能判决时,要将案情和“所当比律令”上奏。但只限于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