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欧共体竞争法在处理商标案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成员国的企业合法持有商标专有权,且这些商标来自同一渊源,那么,任何企业都不得利用其商标专有权阻止另一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商标同源原则的最重要案件是欧共体法院1994年关于Ideal-Standard商标案的判决。Ideal-Standard是美国标准集团公司许可其两个子公司使用的商标,用于卫生和取暖设备的销售。1984年,该集团公司的法国子公司Ideal-Standard SA因生产经营活动限于困境,将用于取暖设备方面的商标权转让给法国公司SGF。SGF公司将这个商标又转让其在德国的子公司 IHT。当IHT在德国使用该商标销售取暖设备时,美国标准集团公司在德国的子公司Ideal-Standard 有限责任公司便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制止IHT在德国销售Ideal-Standard的商标产品。Ideal-Standard 有限责任公司的理由是,消费者不能识别两家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商标产品,IHT使用商标Ideal-Standard在德国的销售就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