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原则,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是由最高权威机关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机关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与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主张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我们认为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