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撤销是指遗嘱人以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对原来所立的遗嘱予以废止,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在将来也不因遗嘱人的死亡而生效的行为。遗嘱的撤销同设立遗嘱一样是遗嘱人的自由,可以单方面进行,也可在生存期间的任何时间和地点进行。其方式和程序一般应当同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相适应。也可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时,则推定为对原遗嘱的撤销。遗嘱生效以后,由特定的人按照遗嘱的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行为及程序。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执行。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个执行遗嘱,也可以指定在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执行遗嘱,还可以指定某些单位或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都可以参加执行遗嘱。全体继承人应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真正体现遗嘱人意志出发来执行遗嘱。在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