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对抗要件的意义,是指法律对意思表示形式的这种限制性规定,其意义仅在于使当事人依该行为取得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不符合这种限制性规定,不仅该行为可以有效成立,其所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有效成立。只是在有善意第三人在该权利标的上主张相同内容的权利时,当事人的权利则不具有对抗该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海商法》第9条、第10条关于船舶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取得,第13条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应当采取审核登记形式的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4条关于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第16条关于航空器抵押权的取得应当采取审核登记形式的规定,《担保法》第43条关于抵押物自愿登记的规定,均属于这种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