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参加者地位,经济谈判可分为买方谈判、卖方谈判、代理谈判以及合作谈判四类。卖方谈判是指以供应者(提供商品、服务、技术、证券和不动产等)的身份参加的谈判。同样,卖方地位也不以谈判地点为转移。卖方谈判的特点表现为主动性强、虚实相交、“打”“停”结合三个方面。因卖方是推销其商品、技术、服务,目的是为了实现其价值。这一过程的顺利及实现速度的快慢,对于保证其企业发展、职工就业、市场占有率、投入的收益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在谈判上主动性比较强。如西方国家为推销其产品,有的公司一方面派大型专家团进行技术交流,一方面派高级职员进行上层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