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并后减是中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一种方法。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时,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一个判决的刑罚和后一个判决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然后把已执行的刑期减去,从而决定应当继续执行的刑期。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