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亦称“能动司法”、“积极司法”。“司法克制”的对称。司法机关应当避免机械司法,不得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定,应以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宗旨来灵活地运用法律。司法能动意味着承认与鼓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允许法官在适当时机“超越法律”。司法能动由于赋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裁量权力,对传统法治理念构成了冲击。能动司法,即主动、积极司法。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党和国家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主动、积极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司法解释是能动司法的基本领域,司法解释的能动性也是能动司法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