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刑事诉讼中是指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有关的犯罪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含事件和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司法人员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使司法人员从理论上认识到诉讼中应该证明的问题范围,从而有目的、有步骤地依法收集、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不致使调查研究的范围过宽或过窄,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