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读律令是清朝的一种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清制,直省各府、州、县地方官,每月朔望召集士民至公所,宣读《圣谕广训》及讲解律令, 谓之讲读律令, 又称“读法”或“讲约”。各乡村镇堡及番寨土司地方,也都设立宣讲乡约处所,拣选素行淳勤、通晓文义者一人为约正,于每月朔望集耆老人等宣读,州县教官不时巡行宣导。每逢年底,在内在外百司官吏,各从上司官考校。清代法律规定,百司官吏务要熟读国家律令,讲明律意,剖决事务。若有不能解讲、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 除事干谋反、叛逆外,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处斩监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