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失踪,是指船舶在航海中失去踪迹,经过相当时间仍没有音信的一种状态。作为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各国法律并不统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8条规定,船舶航海失踪,经过合理时间没有音信,即视为实际全损。中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船舶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但是,日本则把船舶失踪作为推定全损。在海上保险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被认定失踪后,视为实际全损,产生实际全损的一切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船舶失踪后,保险人将之视为实际全损,根据其签发的保险单证及其他索赔单证,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且不要求被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