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宅典卖,是中国古代常见的民事活动,随土地私有而出现。中国历史上土地私化有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井田制崩坏的战国时代到三国;第二阶段是从均田制崩坏的唐中期到清。在此期间,田宅典卖制度随之不断发展完善,在宋代,田宅典卖制度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并且宋代作出的规定也是诸代规定中的典范。指田宅出典、出卖人的亲戚和邻居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典或出卖人需先向亲邻询问购买意向,才能对外典卖。对于亲邻的范围,亦有详实规定。宋太祖时对邻规定,分为四邻,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受,乃外招钱主”。哲宗时对亲规定,需为五服之内。宁宗时则合并亲邻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两个必要条件,“止有其一者,俱不在批退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