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清制,凡审理寻常命案,限六个月审结;盗劫及情重命案、钦交事件并抢夺、掘坟等一切杂案,定为四个月完结。司法制度。清制,凡审理寻常命案,限六个月审结;盗劫及情重命案、钦交事件并抢夺、掘坟等一切杂案,定为四个月完结。其限六个月者,州县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按察使司,按察使司一个月解督抚,督抚一个月题报皇帝和咨行刑部。其限四个月者,州县两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按察使司,按察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如果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情事未得确实者,题明展限。按察使司自理事件,限一月完结;府州县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审案件,限一月审报。若隔属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限满不结,督抚照例咨部,即于限满之日起接算, 再限二、三、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