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是指由国营企事业单位以上缴利润等形式形成的预算收入的统称。1986年以前,预算收支科目中曾以其作为预算收入科目中的一个类,主要包括: (1) 国营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资金占用费 (固定资金占用费及流动资金占用费);(2) 由利润形式转化而来的调节税、承包费、租赁费等;(3) 由国家预算弥补的企业亏损以及财政价格补贴等形成的负收入;(4) 事业单位上缴国家预算的各种收入及外事部门所属服务企事业机构、出国工作人员的外事服务收入。在不同预算年度中,该类收入所包括的具体范围不完全一致。指国有企业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即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有企业取得的收入。在过去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企业收入包括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折旧基金和多余流动资金等。主要是利润收入,包括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承包费、租赁费、股息、股金分红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