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宪法是“战时宪法”的对称。一些法学家以宪法的适用性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形式分类名称。指国家在和平时期制定并适用的宪法。规定和平时期国家的基本任务,国家的基本组织活动及其作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特点是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比较严格的程序。比战时宪法结构更周密,科学性更强,具有更广泛的民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此种类型。封建法国领主法院在审判陪臣之间纠纷时,因采取争讼双方平等受审的原则,故名。审判时由领主主持法庭,并由与争讼双方等级相同的陪臣参加陪审。如对原告提出的起诉,被告人未提出反驳,判决就在有利于原告的条件下做出。如被告提出反驳,通常根据陪审人的证言和神明裁判的结果做出判决。但在涉及生命、荣誉和土地占有的重大案件中,往往采用争讼双方决斗的方式解决,根据决斗的结果,领主做出判决。如被告被判决无罪,原告就要适用被告有罪时可能遭受的同一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