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各国任用官吏时给予官吏薪俸的制度。到战国中期,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建立,国君对各级官吏的报酬,一般已不采用分封土地的办法,而是以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俸禄,有时赏给部分钱币或黄金。以官位的高低定俸禄的多少。这种官僚俸禄制度,便于国君用利害关系控制各种官吏。就不同历史时段的特征而言,官吏划分等级发给俸禄的准则,大体经历了秩石制和品级制两大阶段。秩石制起源于战国时期的秦国,秦汉成为定制,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前后推行约千年。战国素有“百石之官”、“千石之吏”;西汉成帝时,从中二千石至比百石,共在18个秩别;若加上高于中二千石的丞相、太尉和低于比百石的斗食佐吏,西汉秩石大约有20个等级;东汉初年,从三公到佐史,共有17个秩别。总之,秦汉时期,官吏以秩石分等次成为“定制”,在官吏中共约有18个左右的秩阶。三国时曹魏官分九品,但与秩石并行,官品与秩石的双轨制,历两晋南朝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