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立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创制、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由于立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所以它们也经常被称为立法机关。立法的这两种含义是与中国法律制度中“法律”的两种含义相对应的。在一般情况下,立法一词取广义解。法律制定中还有几种比较特殊的方式。这些方式主要有投权立法、法律清理和法律编纂。授权立法是指某国家机关根据其他国家机关的授权制定有关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审查、整理,废止有关文件,决定修改有关文件,重新确认有关文件的效力。法律编纂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加工整理,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合适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典。目前,中国正计划编纂一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