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地同价就是要“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则是指“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不难看出,这里的同地同价是指位于同一个区域的土地应该具有相同的地价,而公众所言的同地同价是指征收价格和土地出让价格应该相同,由此可见,两个同地同价是风马牛不相及。那么,这样的同地同价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吗?可能未必。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同土地是具有不同的补偿价格。因为我国的征地补偿费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构成。而“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虽然两块土地位于同一区域,但是由于土地经营者的能力不同,土地的经营产出会是完全不同。如果从这个角度推敲,这样的同地同价有违背现有法律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