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技术,英美法系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运用以前的判例,遵循先例中的哪些内容以及如果该案与先例有矛盾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这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司法解释,都是把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所规定的一般情况联结起来的环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处理先例与该案的案情之间有三种情况:(1)先例提供了一种相当明确而又合理的准则,法官就将适用该准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遵循先例”。(2)先例并不完全适用于该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他就缩小先例中“决定的理由”,适用的范围,把某些“决定的理由”视为法官的“附带意见”,而把某些“附带意见”又看作是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理由”。通常,区别技术即指这种情形。(3)由于先例在当时是错误的,或者现在看来已经过时,或者适用先例会造成明显的不公正,这时法官可以拒绝遵循先例,并可以否定以前的判决,这种取消判决的手段(over一ruling)实际上是区别技术的最极端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