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功能,是指监狱本体及其行刑的存在与运作所表现和发挥出来的能力、效力或功用。以矫正罪犯为行刑目的,以执行自由刑为职能的现代监狱—般具有下述功能:(1)惩罚功能。监狱使罪犯的身心置于刑罚条件下,现实地担受刑罚从而感受到被剥夺自由的痛苦和耻辱的效应总和;(2)矫正功能。监狱通过基本改造手段消除罪犯主观构成,促其再社会化的效应总和;(3)整合功能。(4)导向功能。监狱本体的存在和行刑,特别是其为罪犯提供社会化行为模式的矫正活动,通过威慑机制,从反向对全体社会所释放的辐射效果,具体表现为宣传导向和警戒效应。上述诸功能中,惩罚功能作为较低层次,为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造了前提,从而构成监狱功能的实质;二者以罪犯为作用对象,继起递进地推演出以社会为对象的较高层次的整合功能和导向功能,而与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法律调控社会的一般作用相联系。整合功能和导向功均为惩罚功能的辐射效果,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功能性辐射,后者则为监狱诸功能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