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地域管辖的一种。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通常指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它便于传唤被告和促使被告参加诉讼,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中国的民事诉讼多采用普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其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便的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的行政诉讼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如果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普通管辖是国内外普遍承认的一个管辖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的住所和居所是各国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