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要旨,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司法解释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华民国时期的判例源自于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当时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凡是对既有制定法作出了规范性解释,或者是创制了新的规则,即被确定为判例。而判例要旨则是判例理由的规范性部分。判例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不是判例全文,而只是判例要旨,为了适用上的方便,最高审判机关便将判例要旨从判例全文中抽出单独加以汇编。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1912~1927),大理院曾编辑《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编、续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最高法院也曾连续编辑出版《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但当时最为常见的编辑方式是依据制定法的分类和篇章体例,将判例要旨与制定法合编为“六法判解理由”,或者是“六法及参照法令判解”。判例要旨属于“具体的司法解释”,即由最高审判机关针对具体案件对现行法律进行的解释。判例要旨可以根据社会现实需要变通制定法,或者弥补制定法的漏洞;它与制定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既有稳定性又有灵活性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