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权,按照遗赠人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最早见于罗马法继承权制度中。中世纪教会法中亦对此项权利有所规定。近现代各国的继承立法普遍接受并较详细规定这一权利。法律特征:(1)受遗赠权为继受权,以遗赠人对其个人财产的遗嘱处分为发生根据。(2)受遗赠权一般是无偿权,受遗赠人取得该项权利一般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但在有的情况下,遗赠附有一定的义务。(3)受遗赠权为单方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遗赠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赠与受遗赠人,并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或其他人同意,在取消遗赠时,他人不得干涉。(4)受遗赠权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才能生效,即必须是遗赠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受遗赠人才能敢得并行使受遗赠权。(5)受遗赠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才能享有受遗赠权,其他人不可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