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行政决定的单方性,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的一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各方主体的一致意思表示。然而,行政决定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集合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面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某种公共负担,能否利用某种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是否已经侵犯了公共利益及是否应受到制裁,都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因此,行政决定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随着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现代社会的行政相对人已能广泛地参与行政程序或行政决定的实施,即参与意思表示,但仍然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接受和采纳。并且,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一旦为行政主体所接受或采纳,所形成的最终意志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行政主体的意志。因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并没有改变行政决定的单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