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状态。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评价:第一是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是否有即时能力清偿;第二是债务人的资产是否足够抵偿其所有债务(无论到期与否)。债务关系保障的关键是要求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从而维系债务关系的实现。只要对到期债务能够清偿,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原则上法律就不必进行干预,所以世界各国均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普遍适用的破产原因。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理解破产原因概念时,需特别注意将破产原因与导致破产原因发生的各种经济原因相互区别。破产原因是指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事实,而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陷入破产状况的各种经济原因,如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承担担保责任乃至天灾人祸等,与法律上的破产原因的意义完全不同,通常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