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债券又称 “承担公司债券” 或“保证债券”,发行债券的企业或公司并不负有偿还义务,而是由另一个承继公司负责偿还债务的债券。它不同于或者说不完全等同于担保债券,担保债券是由第三者(即另一个公司) 担负担保还本付息责任的,而承担债券则是要代为还本付息的。承担债券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是在公司合并中产生的,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公司通过合并,购买或者控制股权等方式,取得对债券发行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所有权或控制权。在接管债券发行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同时,也承担起原发行债券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在承担债券中,持券人所处的地位较为特殊,如果原发行公司虽被控制,但还能相对独立的存在,持券人除向承担债券公司支取本息之外,还有权向原发行公司支付本息,这是很明显区别于其他种类债券的一种情况。在公司的改组,购买过程中,承担债券出现的可能性较大。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的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公司、企业的购并、控股、改组等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未曾有过的新情况。故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承担债券的出现是在所难免的。但因我国的经济结构、所有者关系等和西方不同,故应妥善应用承担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