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源于欧州中世纪的习惯法。现代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1)不承认共同遗嘱。如日本、法国继承、立法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设立共同遗嘱;(2)仅承认夫妻共同遗嘱。如德国继承立法;(3)承认一切共同遗嘱。如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不仅承认共同遗嘱,而且对任何形式的共同遗嘱均不加限制。但多数国家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专门规定。中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也未作专门规定。有人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法律特征相悖。中国司法实践也很少有共同遗嘱的情况。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