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法系是 以中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亚洲各民族及其国家建立在传统东方文化和东方社会制度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国、日本、朝鲜、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制度。这一法系并不完全以其法律制度的独特而与其他法系相区别,事实上,近现代以来的远东各国的法律制度不是接近大陆法系,就是深受英美法系的广泛影响。但远东法系又以其法律观念、法律渊源、法律文化的社会背景与历史背景的独特性而有别于西方法系,主要体现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伸张并不主要地由法律实现,而是靠伦理纲常和道德礼仪来保障、调和、维系,法律观念及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与西方法系显著不同;在远东法系诸国中,社会生活中的是与非,善与恶多以礼而不是以法去判断,法制仅是礼制的辅助,这正是远东法系独立存在的根本特征。远期支票又称“倒填支票”、“预开支票”。票载发票日晚于实际发票日的支票。即以将来日期填写为发票日的支票。支票在本质上属于支付证券而非信用证券,一般只承认即期支票一种,如倒填发票日,则认为无效。但一些国家法律亦予认许。一些国家认为,执票人如在票载发票日前为付款提示,付款人也应付款。执票人如遭拒付,可对其前年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