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法,是指规定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中立法的形成基于以下两个基本事实:(1)中立国希望得到保证,使自己尽可能少地由于战争而受到损害; (2)交战国希望得到保证,中立国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保持中立,不向对方提供任何援助。不参与和对各方平等待遇是中立法的两块基石。在战时,持中立政策并得到交战方明示或默示认可的国家称为战时中立国。在平时与别国达成协议,承诺战争中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称为协定中立国。奉行普遍中立政策,对任何国家之间的交战都不参与,并且得到国际社会明示或默示认可的国家,称为永久中立国。经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予以非军事化的区域称为中立区域。在一定条件下,中立法也适用于调整内战中交战双方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中立关系。中立法是随着国家间军事、经济关系不断发展而发展和完善的。16世纪中叶,欧洲许多国家之间曾签订过防止援助战争中当事国的敌方的条约,已有中立的含义。17世纪,中立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1620年出版的N.de拉姆斯拉的《论战时中立和援助》,首次使用“中立”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