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田法是南宋政府为增加赋税收入而向民间强制征购土地的措施。南宋末年,豪强兼并,膏腴土地集中于贵势之家,农民田土日少而差役日重,难以负担。同时,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景定四年 (公元1263年),知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献公田计划。丞相贾似道奏准,下诏买公田。设官田所,以增印的会子等为资金,先在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施行。每亩起租满1石的给价200贯,1斗的180贯,以下递减。实际每石只给价40贯。所购公田置公田庄管理,六郡共达350余万亩。田亩仍租给农民耕种,官府按原有租额课征。南宋灭亡,这些田地成为元代江南官田的重要来源。宋王朝有很多国有的土地——没收不法官僚的大量土地,逃户、尽户没人继续被政府收回的田地,江河淤积的沙田,还有军队开垦的营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都属国家,称之为“公田”。在宋高宗赵构时期,除一部分划为寺院、学校外,其他公田全部卖断给私人经营。通过变卖公田,政府在短时间内迅速融进一大笔相当可观的资金,这笔钱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