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为变更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第一种观点,存在很大缺陷 ,即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法中变更权的含义。虽然合同的变更权与合同撤销权存在同一类合同中,行使的条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变更权只是主体或内容的变更,不会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首先,关于诉的审查环节而已;对于第四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可能作为一种或然性,能否是一种权利?自不待言。因为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