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判决制度,是一种新型诉讼制度理论的设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健律师提出。预判决,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诉讼法及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根据证据交换时的质证、认证情况对案件争议作出初步评判,并拟定初步处理结果。在作出拟定初步处理结果的同时,法院应告知各当事人据以作出初步处理结果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并根据各当事人对初步处理结果的意见告知其应补充的证据,及补充证据的时限。在补充证据时限到来后,法院再根据各当事人补充证据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对对方补充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对初步处理结果的内容予以确认或变更,并使之成为正式裁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