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与公民相对应的另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我国立法实践认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在大陆法民法理论中,法人有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之分在社团法人中又有营利性社团法人和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之别。其中,营利性社团法人在我国法律中称为企业法人,而在制定商法典的国家则称之为商法人。商法人是一个法理概念,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指按照法定程程序设立,享有独立财产权权利,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企业等。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之为“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消费者。